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3856号之三
佛山市南海昱鑫照明灯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萧幸年与被告佛山市科莱欣科技有限公司、徐连兴、李德华、佛山市南海昱鑫照明灯饰有限公司、曾广杰、江燕霞、姚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3856号案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佛山市南海昱鑫照明灯饰有限公司支付186964元货款及利息(以186964元为本金,自2023年5月29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款日之日期间的利息、利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折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日之日);2.判令被告佛山市科莱欣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86964元及利息(以186964元为本金,自2023年5月29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款日之日期间的利息、利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折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日之日);3.判令昱鑫公司唯一股东被告曾广杰对昱鑫公司186964元承担带偿还责任(系江燕霞的丈夫);4.判令昱鑫公司监事被告江燕霞对曾广杰及公司186964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系曾广杰的妻子);5.判令科莱欣法定代表人被告徐连兴对科莱欣公司186964元2/5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6.判令科莱欣原法定代表人被告李德华对科莱欣公司186964元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8.被告姚猛对被告科莱欣公司及被告徐连兴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9.判令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分别均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梁晓明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11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丹灶法庭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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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