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7329号之一
敬远刚:
原告佛山市莞谊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敬远刚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7329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
一、确认佛山市莞谊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敬远刚签订的合同编号为GY-ZL-2022-01019的《钢板租赁合同》于2024年8月9日解除;
二、敬远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租金2292元及以该款为基数从自2023年4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予佛山市莞谊钢材贸易有限公司;
三、敬远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租赁物资款14000元予佛山市莞谊钢材贸易有限公司;
四、驳回佛山市莞谊钢材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9.72元(原告已预交),由佛山市莞谊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447.38元,敬远刚负担112.34元,敬远刚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本院移送强制执行。佛山市莞谊钢材贸易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306.83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退还予原告。财产保全费335.89元(原告已预交),由敬远刚负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佛山市莞谊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调解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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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