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5376-1号
黄钊贵:
本院受理原告麦兆恒与被告黄钊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5376-1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9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冯载勋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邱铭慧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11月18日10时00分于丹灶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