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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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5331-5号原告佛山市朗然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江德鸿鑫五金机电批发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应诉材料

区人民法院2024-09-29 17:33:46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5331-5号    

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江德鸿鑫五金机电批发部: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朗然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江德鸿鑫五金机电批发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5331-5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3253元。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冯载勋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邱铭慧担任。本案定于20241118日9时30分丹灶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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