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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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3678号原告钟宇诉被告张宁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应诉材料

区人民法院2024-09-29 17:32:24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3678    

张宁:

本院受理原告钟宇诉被告张宁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3678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20挖机工人工资及台班费共计15018.7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冯载勋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邱铭慧担任。本案定于202411181430丹灶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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