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2616号
佛山市友善医疗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张家静、张家悦、张家铭、乡燕玲: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致尚管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友善医疗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易桂香、张明锐、张真铭、张明凤、张真宁、朱秀平、张家静、张家悦、张家铭、乡燕玲、张家荣、欧火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2616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判令被告佛山市友善医疗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839381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货款83938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从2022年7月1日起计至货款付清日止,暂计至起诉日为79636元)。二、判令张添华的继承人分别在继承张添华遗产的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冯载勋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邱铭慧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11月19日9时30分于丹灶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