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相惠、陈艳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丹灶支行诉被告李相惠、陈艳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6458号案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李相惠、陈艳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丹灶支行偿还暂计至2024年8月21日的借款本金959635.57元、利息30597.08元、罚息552.7元、复利723.57元,及自2024年8月22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日止分别以所欠本金、利息为基数按五年期以上LPR减63.5个基点再上浮50%计算的罚息、复利(利率调整日为每年1月1日,调整周期为12个月);二、被告李相惠、陈艳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5000元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丹灶支行;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丹灶支行对被告李相惠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桂丹路****房【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19)佛南不动产证明第****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列第一、二项债权及相应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594.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594.9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并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