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区颜仙: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区颜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8201号案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区颜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16081.76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4年9月4日,利息11422.78元、罚息2065.78元、复利990.38元;此后,分别以所欠本金、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1.9%上浮50%计算罚息和复利至欠款实际清偿日止)予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二、被告区颜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1300元予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43.52元,财产保全费1130.88元,合计3874.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