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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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州市砼一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谢钧业、吴卓亮、黄友友及第三人佛山市卓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9-26 08:59:2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3204号   

吴卓亮、佛山市卓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砼一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谢钧业、吴卓亮、黄友友及第三人佛山市卓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3204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谢钧业以认缴出资34万元为限对(2022)粤0112民初1547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第三人向原告应付的债务第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113780元及违约金(以欠款额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7%计算),案件受理费由第三人承担,由第三人直接径付给原告;第三人需向原告承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清偿责任,暂计至起诉日为1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吴卓亮、黄友友以认缴出资33万元为限对(2022)粤0112民初1547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第三人向原告应付的债务第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113780元及违约金(以欠款额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7%计算),案件受理费由第三人承担,由第三人直接径付给原告;第三人需向原告承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清偿责任,暂计至起诉日为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彦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李锞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11月20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9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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