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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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桦诉被告柯沛生、佛山市汇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9-26 08:58:4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3931号    

柯沛生、佛山市汇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曾桦诉被告柯沛生、佛山市汇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3931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判令被告一柯沛生立即向原告曾桦返还投资款项56000元;二、判令被告一柯沛生立即向原告曾桦支付资金占用利息4599.75元(资金占用利息以人民币56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45%)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6月30日为人民币4599.75元);

三、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柯沛生的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彦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李锞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11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7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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