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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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特思达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伟龙、广州壹贰叁投资有限公司、龚素琴、李振国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9-26 08:57:56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3158号    

李伟龙、广州壹贰叁投资有限公司、龚素琴、李振国: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特思达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伟龙、广州壹贰叁投资有限公司、龚素琴、李振国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3158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请求依法判令四被告在其各自未履行的出资范围内对广东纵海建设有限公司在(2022)穗仲案字第20919号所确定的债务暂计1729785.12元其中总金额1622789.22元及利息106995.9元(以1622789.22元为本金,从2023年10月26日至2024年4月15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标准计算,共172天,并继续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二、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敬志超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麦韵婷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11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9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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