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4508号
广州市天河区棠下行锋贸易商行、向华锋: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天河区棠下行锋贸易商行、向华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4508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理赔款19210元及利息(利息以1921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林熙宇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陈艾玲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11月1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7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