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4423号
佛山泽欣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马浩钦:
本院受理原告彭真诉被告佛山泽欣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马浩钦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4423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手续;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徐斯筠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欧斯迪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11月18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49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