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4)粤0605民初17908号之一佛山市南海区陈刘广鱼档与被告谷庆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裁定

区人民法院2024-09-18 16:51:09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7908号之一    

谷庆梅

本院受理佛山市南海区陈刘广鱼档与被告谷庆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7908事裁定书。该案裁定如下:本案按佛山市南海区陈刘广鱼档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佛山市南海区陈刘广鱼档已预交50元),由佛山市南海区陈刘广鱼档负担,佛山市南海区陈刘广鱼档多预交的诉讼费2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无标题文档

版权所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12368
粤ICP备2022064853号-1

粤公网安备:44060502000301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