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7908号之一
谷庆梅:
本院受理佛山市南海区陈刘广鱼档与被告谷庆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7908号民事裁定书。该案裁定如下:本案按佛山市南海区陈刘广鱼档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佛山市南海区陈刘广鱼档已预交50元),由佛山市南海区陈刘广鱼档负担,佛山市南海区陈刘广鱼档多预交的诉讼费2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