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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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3823号原告佛山市锐耀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盛安汇磨具有限公司、徐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应诉

区人民法院2024-09-14 14:58:4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3823号    

佛山市盛安汇磨具有限公司、徐友明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锐耀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盛安汇磨具有限公司、徐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3823号案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佛山市盛安汇磨具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119204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11235.23元(以119204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9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暂计至2024年2月29日为11235.23元);2.请求判令被告徐友明对被告佛山市盛安汇磨具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梁晓明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11月5日上午10时0分在本院丹灶法庭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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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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