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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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3883号原告广东中利联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泰合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洪、李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应诉

区人民法院2024-09-14 14:55:07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3883号    

四川泰合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洪、李晨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中利联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泰合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洪、李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3883号案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四川泰合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截止至2024年4月30日的租金4569193.3元;2.判令被告四川泰合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在租器材(后附在租器材明细表),并按约定继续计算租金至器材实际返还之日止,如不能返还则按市场价赔偿;3.判令被告四川泰合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欠付租金为基数,按照4倍LPR的标准计算至全部租金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4月30日的违约金为1197019.19元;4.判令被告四川泰合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60000元;5.判令被告刘洪、李晨对被告四川泰合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及诉讼保全担保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梁晓明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11月5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丹灶法庭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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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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