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2856号
佛山市坤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潘业坤: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景誉金属线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坤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潘业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2856号案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475056.35元及利息(以475056.35元为本金,自2024年2月25日起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基础利率四倍计付利息,暂计至2024年3月13日利息为3277.89元);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460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梁晓明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11月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丹灶法庭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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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