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2800号
阮继承: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昊海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阮继承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2800号案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阮继承向原告广东昊海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设备租金27995元;2.判决被告阮继承向原告广东昊海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623.71元(以27995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4月25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梁晓明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11月4日上午10时0分至10时30分在本院丹灶法庭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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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