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3895号
佛山市鄂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王翠娥: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佲扬铝箱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鄂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王翠娥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3895号案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佛山市鄂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原告退还订金384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840元,两项合共42240元;2.判令被告王翠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梁晓明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11月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丹灶法庭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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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