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3091号
邓君龙: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盛臻华建材商行与被告邓君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3091号案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5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5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清偿完毕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8月12日为228.8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梁晓明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11月4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丹灶法庭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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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