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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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2631号原告广东中亿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麦东飞、佛山市中消航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应诉材料

区人民法院2024-09-14 11:51:09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2631    

麦东飞、佛山市中消航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中亿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麦东飞、佛山市中消航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2631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佛山市中消航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104300元及利息10256.82元(以104300元为本金按LPR上浮50%202263日暂计算至2024322日),利息主张至实际清偿之日;2、判令被告佛山市中消航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8000元;3、判令被告麦东飞为本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冯载勋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邱铭慧担任。本案定于2024114930丹灶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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