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凌小鸿: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诉被告欧学明、凌小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6302号案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欧学明、凌小鸿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分期借款本金45000元并支付暂计至2023年12月7日的利息5866.98元、手续费3933元,及以所欠本金为基数从2023年12月8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64.89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并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