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3927号
岑翠娟、周家威、佛山市安纵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雅玉与被告岑翠娟、第三人周家威、佛山市安纵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3927号案的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追加被告岑翠娟为(2023)粤0605执23569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由被告岑翠娟在未缴纳出资45万元范围内对(2023)粤0605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佛山市安纵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娟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10月30日14时30分在第三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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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