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4)粤0605民初17321号之一广东立胜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与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嘉美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区人民法院2024-09-12 10:36:14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7321号之一    

佛山市南海嘉美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广东立胜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嘉美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7321号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一、佛山市南海嘉美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服务费用13974元予广东立胜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二、佛山市南海嘉美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以6987元为本金从2021年3月1日起计至2021年9月1日、以13974元为本金从2021年9月2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付利息予广东立胜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三、佛山市南海嘉美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2500元予广东立胜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四、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佛山市南海嘉美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广东立胜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3.9元(原告已预交),由佛山市南海嘉美置业有限公司、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无标题文档

版权所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12368
粤ICP备2022064853号-1

粤公网安备:44060502000301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