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2124-2号
许林清: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诉被告宋苑菲、许林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2124-2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贷款本金64755.28元,利息、罚息以贷款本金64755.28元为基数,合并按照年利率24%自逾期之日即2023年6月1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3月20日为12044.48元。2.请求判令二被告偿付原告律师费800元。以上合计共77599.76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吴玮祺独任审理,书记员由孔丽棋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11月4日下午15时00分于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