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2117-1号
周东、邱靖贻、周兆华: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周东、邱靖贻、周兆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2117-1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判令周东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373625.99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贷款计息按每年360天算,贷款利率为固定年利率5.5%;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如产生逾期,自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逾期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暂计至2024年3月12日,拖欠利息5103.47元、罚息58.84元、复利52.26元)。2.请求判令周东向原告支付律师费7472元。3.请求判令原告对周兆华提供位于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XXX不动产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判令邱靖贻对本案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5.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吴玮祺独任审理,书记员由孔丽棋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11月4日下午14时30分于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