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6144号之二
李炽盛、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曾伟雄与被告李炽盛、江青霞、无锡拓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上诉人曾伟雄请求:1.请求撤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粤0605民初6144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二项、第三项;2.判决解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李炽盛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 3.判决被上诉人李炽盛、江青霞共同返还上诉人已支付的购车款15万元;4.判决被上诉人李炽盛、江青霞共同向上诉人收取的其他费用49400元(包括流水款4万元、办理居住证、过户的加急费用7000元、维修费2400元);5.判决被上诉人李炽盛、江青霞共同向上诉人支付资金占用利息8399.45元(以1994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6月21日即是承诺退款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9月1日为8399.45元);6. 判决被上诉人李炽盛、江青霞共同赔偿上诉人损失55395.2元(包括购车保险费9730.68元、维护该装车辆支出7800元及15万元贷款的利息37864.52元);7.判决被上诉人无锡拓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8.判决被上诉人李炽盛、江青霞共同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
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意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依法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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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