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2445-3号
龙定群:
本院受理原告江西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定群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2445-3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截至2023年9月23日,本金余额为394575.83元,欠息额为86687.04元,信用卡手续费为15991.42元,合计人民币497254.29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2023年9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标准按日息万分之五;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等所有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肖英青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邓倩雯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11月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