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2476号
佛山市乾元拉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卧龙路支行诉被告吕翠兰、佛山市乾元拉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2476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清偿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4年5月13日,本金为255594.03元、利息为2.99元、罚息为31548.18元、复利为1875.45元;自2024年5月14日起,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000元;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肖英青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邓倩雯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11月4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