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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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2700-2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大沥支行诉被告林奕民、佛山市百涛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开庭

区人民法院2024-09-10 18:38:57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2700-2

佛山市百涛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大沥支行诉被告林奕民、佛山市百涛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2700-2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林奕民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64191.96元、利息2288.07元、违约金499.62元、分期手续费3545.85元(其中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24年3月3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以上合计170525.5元2.判令原告对被告佛山市百涛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E5***A28,发动机号为M***81833雷克萨斯牌小型轿车享有抵押权,在被告林奕民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可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肖英青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邓倩雯担任。本案定于20241141000在本院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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