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5588号之一
莫水波、江任洪、皓田食品(广东)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佛山市桥隆纸箱厂与莫水波、江任洪、皓田食品(广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5588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一、皓田食品(广东)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64560元予佛山市桥隆纸箱厂;二、驳回佛山市桥隆纸箱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14元(原告已预交),由皓田食品(广东)有限公司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调解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