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6874号之一
吴海麟:
原告佛山市驰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海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6874号案的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按佛山市驰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0.09元(原告已预交1720.18元),由佛山市驰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佛山市驰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多预交的860.09元,本院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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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