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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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佛山及时佛雨壹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张汉鑫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9-10 15:39:18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1622号    

佛山及时佛雨壹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张汉鑫: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佛山及时佛雨壹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张汉鑫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1622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贵院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350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折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从起诉之日起算,实际计算至全部赔款偿还之日)。2、请求贵院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梁哲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梁绮莉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10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7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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