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1276号
李晓东、陈增智: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宇然膜丽无纺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晓东、陈增智、杨锋、陈增智及第三人广东泰空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1276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在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2022)粤0605民初19718号案件法律文书所规定的债务在广东泰空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即向原告退还12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8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21年6月17日起、以48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21年8月4日起、以247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21年11月3日起、以63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21年11月24日起,均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利率上浮50%计算,暂计至2024年2月29日为136629.43元);二.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巫柳谕独任审理,书记员由仇睿旻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11月4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9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