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3308号
萧以池:
本院受理原告简润财诉被告萧以池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3308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萧以池赔偿给原告简润财22.5万元整和注销公司一切费用10685.73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双方签字约定之日第二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来进行计算,直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目前利息暂计算至从2020年8月1日到2024年5月19日止共45个月小计利息:62380.8元。即补偿金+利息共:287380.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彦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李锞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11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9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