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3379号
祝明英:
本院受理原告陈春兰诉被告白丽伶、黄伊伊、祝明英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3379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白丽伶立即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960000元及利息(从2024年1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日为24000元)。2、判令被告白丽伶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30000元。3、判令被告黄伊伊、祝明英对被告白丽伶的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三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彦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李锞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11月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9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