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3251号
浙江小蜜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何国柱诉被告浙江小蜜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3251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判决解除《设立分公司协议》。二、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履约保证金15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按LPR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利息;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徐斯筠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欧斯迪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11月5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9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