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3220号
何惠娟、李炳杨:
本院受理原告壹方空间设计(广州)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惠娟、李炳杨、王泽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3220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何惠娟在未出资的168万元范围内对悦玛健身管理(佛山)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35万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判令被告李炳杨在未出资的69万元范围内对悦玛健身管理(佛山)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35万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判令被告王泽辉在未出资的63万元范围内对悦玛健身管理(佛山)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35万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由三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徐斯筠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欧斯迪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11月5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9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