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1706号
于立华:
本院受理原告张佳涛与被告麦巨祺、第三人于立华、张福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1706号案的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确认位于博罗县罗阳镇城东区下角路二座三号的不动产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产权证号分别为1687963、1687962、博府国用(2000)第010372号,价值人民币200000元】归原告张佳涛所有;二、不得执行原告张佳涛所有的位于博罗县罗阳镇城东区下角路二座三号的不动产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产权证号分别为1687963、1687962、博府国用(2000)第010372号】,并解除对上述不动产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查封;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郭敏谊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10月21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三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庭前证据交换等。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