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2703-3号
杞发秀: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诉被告杞发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2703-3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杞发秀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息123316.69元(其中本金为86000元,暂计至2024年3月1日的利息为4894.95元、罚息为26327.46元以及复利6094.28元,自2024年3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分别以尚欠全部本金、利息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8.4%计算;二、被告杞发秀向原告支付原告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3000元;三、被告杞发秀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黎秀萍独任审理,书记员由冯帼儿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11月4日上午9时00分于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