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2493号
曾国鼎: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2493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你:1、偿还信用卡(卡号6226890128760682)截至2024年4 月22 日的欠款本金54278. 63元、零售利息44396.98元、分期手续费2822.39元、违约金8236.42元,之后产生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违约金每月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合计109734.4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叶志标独任审理,书记员由刘晓媛担任,并定于2024年10月24日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楼第47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