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2280-7号
沙旭明: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沙旭明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2280-7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沙旭明向原告偿还信用卡(卡号:43922****394456)截止2024年3月27日尚欠的信用卡本金88518.11元,利息24176.75元,违约金9780.86元,账单分期手续费5153.26元,上述款项暂合计:127628.98元;之后产生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按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肖英青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邓倩雯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10月2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