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605民初22208号之一
阳江市阳东区新众友箱包厂: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飞晟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阳江市阳东区新众友箱包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605民初22208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4)粤0605民初2220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佛山市飞晟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5.1元(佛山市飞晟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370.2元),由佛山市飞晟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佛山市飞晟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多预交的185.1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