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1245号
佛山市金时达五金电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日升實業(香港)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金时达五金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1245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立即提取向原告订购的货物AM/FM Radio(Single Alarm 60HZ)10000台;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63000美元(折合人民币453555.9元,暂依据2024年3月6日1美元7.1993人民币换算);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453555.90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同期标准的1.5倍计付,自2021年6月1日起计至被告实际支付货款之日止,自2021年6月1日暂计至2024年3月6日,该逾期付款利息金额为人民币69852.33元】;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仓储费损失【自2021年6月1日起计至被告实际提取货物之日止,按17.4*19元/月计算,自2021年6月1日起暂计至2024年3月31日,该仓储费损失为17.4*19元/月*33个月=10909.8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梁哲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梁绮莉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10月18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7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