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1100号
陈美月:
本院受理原告张伟生诉被告胡正容、李佳欢、陈美月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1100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三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款项50000元以及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30日起至完全清偿日止按照中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为11093.75元(暂计算至2024年4月29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冯雅婷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韦可楠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10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49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