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2851号
徐业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诉被告徐业铣、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2851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徐业铣赔偿原告保险金17167.40元及自2021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全部利息(按同期LPR利率计算,暂计至2024年2月23日利息为1306.30元),暂合计为人民币18473.70元;2、请求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范围内对被告徐业铣的赔偿义务承担赔偿责任;3、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彦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李锞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10月22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9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