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1986-1号
陈海飞: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陈海飞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1986-1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陈海飞向原告偿还信用卡(卡号:**********6)截至2024年3月27日尚欠的信用卡本金57406.66元、利息9041.09元、违约金11965.34元、大额分期手续费6840.37元、取现手续费20元,上述款项暂合计85273.46元,之后产生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按每月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黎秀萍独任审理,书记员由冯帼儿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10月22日上午9时00分于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