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1101号
肖军:
本院受理原告陈永祥、佛山市壹烨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1101号案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3477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16194.13元(以3477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3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暂计算至2024年5月10日共324天为16194.13元);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4.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用15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梁晓明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10月1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丹灶法庭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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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