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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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0993号原告霍海云与被告叶冠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应诉

区人民法院2024-08-26 17:26:54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0993号    

叶冠华

本院受理原告霍海云与被告叶冠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0993号案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输费22700元及利息4531元(以227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0年10月7日起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4月30日利息是4531元);2.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梁晓明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10月10日下午15时在本院丹灶法庭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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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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