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8338号
广州黛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庄建鑫: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洪祥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黛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庄建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8338号案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广州黛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立即支付货款款271655元;2.判令被告广州黛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截止具状之日暂记885.86元。(以27165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LPR)标准加计50%计算,自2023年12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判令被告庄建鑫对以上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维权支出的律师费用16000元;5.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梁晓明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10月1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丹灶法庭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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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